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方案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企业(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录入信息,上传申请材料附件,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
(二)经办人负责网上受理并初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在系统上提交复审人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并予以说明理由,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三)复审人复审申请材料,在系统上提交审批人审批。
(四)审批人审核申请材料,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备案的决定。
(五)企业(用人单位)登录系统自行打印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企业采取稳岗措施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实施裁减人员的,经梳理职工情况、拟定裁员预案、提前30天向企业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依法听取企业工会或职工意见、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召开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并修改完善形成《裁员方案》、积极沟通预防化解裁员风险,通过窗口提交经济性裁员备案材料。
(二)受理。对材料不全的退回申请人补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对企业裁员报告材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四)审批。对不符合裁员规定的,出具《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退件回执》,并告知原因;对符合裁员规定的,出具《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收件回执》。
(五)办结。在审定时限内,出具《回执》。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兴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人社(就业和人才)服务分厅
-
办理地点:
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就业大夏1楼办事大厅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3-333279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搭乘兴宁3路、兴宁6路、兴宁1路公共汽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