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兴宁市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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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日常用语
执业许可(执业登记)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4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现场审查、专家评审、业务整改需45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需要设置审批的);(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2
    医疗用房产权证明、用途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3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医疗机构科室平面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6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7
    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兴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

  • 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8号至46号综合业务窗口

  • 中心电话:

    0753-333936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兴宁市和平路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内乘坐公交车1路、2路、5路、19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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