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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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具体补领事项: (一)受理部门:由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受理。 (二)办理要求:由本人携带《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办理;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制作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符合审批要求的,受理机关制作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
3.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丰顺县辖区派出所户政业务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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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丰顺县户籍地派出所一楼办证厅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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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618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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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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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