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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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2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模板.zip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营业执照副本(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模板.zip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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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审批通过,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2.审批不通过,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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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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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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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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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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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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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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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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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金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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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东山大道盘龙桥侧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登记注册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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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222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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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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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乘1、6、12、13、16路公交车富乐花园站下车后往盘龙桥方向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