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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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副本(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jpg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模板.zip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变更登记通知书.docx | 模板-变更登记通知书.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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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审批通过,作出予以许可决定。 2.审批不通过,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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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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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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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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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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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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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西郊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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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江北新峰路梅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登记注册便民服务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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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22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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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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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可以乘坐5、12、18、27、94路公交车于西郊乡政府站下车,然后向中高峰路行走约300米即可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