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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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http://www.gdzwfw.gov.cn/,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别,上传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予以受理;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部办理部门进行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
4、决定,办理的处(科)室将案件呈批给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定签发;
5、出文制证,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窗口部门出文制证或由办理部门出文制证;
6、文书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件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梅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可向办事大厅窗口提交所列纸质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纸质申请后,符合受理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由窗口出具《受理回执》;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申请材料接收回执》,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理机关应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若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视为已受理。
审查
窗口工作人员将案件送交内部办理部门进行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不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
决定
办理的处(科)室将案件呈批给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审定签发。
制证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送达
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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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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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248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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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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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1、市内乘坐11路、46路、56路、5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8路、11路、14路、16路、41路、72路、73路、78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0路、15路、16路、41路、46路、56路、59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