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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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其他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jpg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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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 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卡申请。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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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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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限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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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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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供核对(不收,亦无需提供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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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安全管理、报残损等方面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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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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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单位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提交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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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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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613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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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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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