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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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 交清购房款已满五年;(2)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以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价购买且已按成本价补讫差价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已付清房价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3)每户干部职工家庭(夫妻、未婚子女和赡养的老人,但子女已结婚分户的另计)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即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房改房。符合这项政策要求的,才可申请上市交易;(4)不存在不能上市交易的情形;(5)本市市区内房改房(属公有住房)。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制作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符合审批要求的,受理机关制作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
3.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公有住房上市。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公有住房不予上市。
制证
符合条件的同意公有住房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不予上市。
送达
符合条件的同意公有住房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不予上市。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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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城区房改房上市转让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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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产权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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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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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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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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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梅州市城区不动产(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单位变更证明、婚姻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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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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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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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房地产评估报告、银行缴款回执、通知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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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1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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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3-613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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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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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