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出具个人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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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出具个人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1.
2000年1月1日起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正式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实施单位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3.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也可以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对其差额面积部分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4.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制作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经审查,材料符合审批要求的,受理机关制作受理通知书给予申请人;
3.获取办理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核准文件。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符合条件的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符合条件的开具住房优惠政策证明。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个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
    梅州市不动产档案馆房产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单位出具的福利房及住房补贴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申请人结婚或未婚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关于出具个人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申请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7号窗口

  • 办理地点: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梅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企业服务厅7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3-613388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中彬芳大道53号(原梅州大会堂)1、市内乘坐8路、10路、11路、17路、19路至“市财政局”公交车站,步行50米。2、市内乘坐4路、6路、7路、11路、14路至“江南车站”公交车站,步行200米。3、市内乘坐6路、15路至“市公安局” 公交车站,步行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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