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一、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