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部门批准。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有关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经检测未超限或者经批准超限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并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后方可继续行驶。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尺寸超限)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批评教育后放行。
2.从轻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并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4.一般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四)(重量超限)处罚等级划分: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至八项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口头教育或警告后放行;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以此累积,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示例:6×4双驱动轴牵引车和三轴半挂车组成的6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如该车称重49.9吨,应口头教育或警告后放行;如该车称重50.1吨,超重1.1吨,应予罚款500元;如该车称重80.5吨,超重31.5吨,去零后31吨,应予罚款15500元。如是6×2双前导单驱动轴牵引车和三轴半挂车组成的6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则为46吨,超重重量和罚款金额相应变化。采用收费站称重数据或自动监控称重检测数据的以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调减3%后的车货总重计算拟罚款金额。)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行驶公路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县内行驶的,由县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县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跨地级以上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部门批准。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有关单位和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经检测未超限或者经批准超限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并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后方可继续行驶。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4.《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强制卸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尺寸超限)处罚等级划分:
1.不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批评教育后放行。
2.从轻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并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
4.一般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四)(重量超限)处罚等级划分: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至八项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口头教育或警告后放行;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以此累积,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示例:6×4双驱动轴牵引车和三轴半挂车组成的6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49吨,如该车称重49.9吨,应口头教育或警告后放行;如该车称重50.1吨,超重1.1吨,应予罚款500元;如该车称重80.5吨,超重31.5吨,去零后31吨,应予罚款15500元。如是6×2双前导单驱动轴牵引车和三轴半挂车组成的6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则为46吨,超重重量和罚款金额相应变化。采用收费站称重数据或自动监控称重检测数据的以在原始数据基础上调减3%后的车货总重计算拟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