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惠东县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日常用语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证照 | 渔业捕捞许可证模板.zip | 渔业捕捞许可证-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2007年修订)的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上报。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2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仅首次申请提交,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在办理过程中原件必须作为申请材料归档)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船舶所有人户口簿(自然人)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4营业执照(法人单位)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5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仅海洋渔船提交,徒手作业的除外)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渔业捕捞许可证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0其余细化材料(继承、授权、注销等)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惠东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社会民生类)
-
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服务大厅1-17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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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883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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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2路公交至平山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