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五款: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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