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行为: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幅度:1.较轻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的;(2)产品尚未销售、未流入市场的;(3)主动追回的产品占已销售产品25%以上的;(4)对用户要求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5)经抽检,仅有1项严重不合格项目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一般 没有较轻或严重情节的情形。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注:本情形所称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3.严重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一违法事由被查处后二年内再犯的;(2)经抽检,严重不合格项目在3项(含3项)以上的;(3)不合格产品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出于主观故意,采用偷工减料等方式,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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