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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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证照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jpg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事业法人,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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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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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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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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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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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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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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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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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所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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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叶挺大道19号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A栋3楼12-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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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3779810、0752-377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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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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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共交通:乘坐惠阳公交6路、10路、111路、惠南公交K1、K2、K6路、深惠2线公交车,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自行前往:导航(或定位)到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