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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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