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对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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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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