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惠州市公安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