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司法局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日常用语
台湾居民律师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律师执业证书(港澳台) | 证照 | 律师执业证(港澳台).pdf | 律师执业证(港澳台).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台湾居民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申请人是台湾居民。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和《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及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6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身份承诺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律师协会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可承诺,有执业经历的不需提交,外省有执业经历的需调取执业档案)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州市司法局律师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科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0-1号行政复议大楼三楼306室
-
中心电话:
0752-216702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车可乘坐:4路、7路、18路等均可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