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公安局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广东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