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民政局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 | 批文 | 批复.doc | 经营性公墓建设批复(样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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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2)符合当前《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其他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5)同意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管理。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4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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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性公墓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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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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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林地许可证》(如涉及林地,则须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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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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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墓建设规划设计图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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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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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公墓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公司章程(合作协议)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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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墓选址邻近村庄的,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意见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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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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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289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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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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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