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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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上)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上).doc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上).docx | 无电子证照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正面).p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反面).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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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
办理流程
收件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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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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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行业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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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犯罪记录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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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体检证明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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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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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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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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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随行家属证明材料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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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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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资历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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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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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289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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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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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