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日常用语
无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批文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docx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办理流程
1
收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要按求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内容,授权期限、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签名)
4、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按照《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编制指引》完成编制;
5、设计文件附文件光盘,包括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需提供PDF及CAD两种格式电子文件;
6、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加盖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公章。房屋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审查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新建、扩建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报改建工程(含内部装修、用途变更)材料,复印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原件核对)
(1)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2)对于提供原件但无法佐证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况的单位,可到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查询《房屋所有权存根》,加盖不动产中心的信息查询印章,可作为建筑使用功能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但尚未验收,申请内部装修的,申请单位应与建设工程为同一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内容,授权期限、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签名)
4、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按照《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编制指引》完成编制;
5、设计文件附文件光盘,包括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需提供PDF及CAD两种格式电子文件;
6、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加盖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公章。房屋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审查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新建、扩建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报改建工程(含内部装修、用途变更)材料,复印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原件核对)
(1)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2)对于提供原件但无法佐证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况的单位,可到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查询《房屋所有权存根》,加盖不动产中心的信息查询印章,可作为建筑使用功能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但尚未验收,申请内部装修的,申请单位应与建设工程为同一建设单位。
2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查或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原件(彩色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要按求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内容,授权期限、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签名)
4、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按照《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编制指引》完成编制;
5、设计文件附文件光盘,包括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需提供PDF及CAD两种格式电子文件;
6、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加盖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公章。房屋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审查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新建、扩建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报改建工程(含内部装修、用途变更)材料,复印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原件核对)
(1)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2)对于提供原件但无法佐证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况的单位,可到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查询《房屋所有权存根》,加盖不动产中心的信息查询印章,可作为建筑使用功能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但尚未验收,申请内部装修的,申请单位应与建设工程为同一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按手印)
3、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注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授权内容,授权期限、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签名)
4、设计说明书(消防设计专篇)按照《惠州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专篇编制指引》完成编制;
5、设计文件附文件光盘,包括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需提供PDF及CAD两种格式电子文件;
6、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加盖建设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公章。房屋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审查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新建、扩建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报改建工程(含内部装修、用途变更)材料,复印件,扫描件PDF格式上传系统(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原件核对)
(1)属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场所),可提供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
(2)对于提供原件但无法佐证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况的单位,可到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查询《房屋所有权存根》,加盖不动产中心的信息查询印章,可作为建筑使用功能合法证明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经审查合格,但尚未验收,申请内部装修的,申请单位应与建设工程为同一建设单位。
3
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按照《暂行规定》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审查特殊消防工程消防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先关规范要求。
4
决定
复核后签发。
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5
制证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6
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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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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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计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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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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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非必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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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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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技术资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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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文件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过程记录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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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原消防设计的修改情况对比表或说明【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需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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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在建设工程(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备案)、验收(备案)结果文书【申报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需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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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原建设工程有关消防资料(深圳市)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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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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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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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289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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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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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