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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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docx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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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法定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业务必备的合法经营场所; (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四)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等同职业资格或职称)从业人员。 |
办理流程
收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5日内补正。
受理
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出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不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对机构的申请材料、服务场所和专职从业人员情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并拍照和填写《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现场核查记录表(通用版)》
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程序填写《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不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并作出《关于准予(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通知》和打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其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编号由各县(区、含市直)自行按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指引》编制。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程序填写《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准予(不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并作出《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关于准予(申请人名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通知》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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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申请书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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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申请书原件:5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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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5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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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合法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供经职能部门确认的已签署的租赁合同文本或协议)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5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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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件:0 | 复印件:5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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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的学历认证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5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三楼301机关办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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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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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278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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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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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