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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磁带磁盘复制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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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磁带磁盘复制企业的设立)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复制经营许可证 证照 复制经营许可证.jpg 复制经营许可证.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2.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审核材料是否与申请事项相符合;2.核对材料与清单是否齐全一至;3.在平台系统上操作和办理内部审批流程。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意见,报上级领导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不予通过审批,将材料做退回处理。
4

决定

1.申请符合审批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市民服务中心发证窗口
6

送达

复制经营许可证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企业章程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4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6
    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

  • 中心电话:

    0752-289871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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