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四会市卫生健康局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输液瓶、产妇胎盘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9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不按规定进行收集、处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置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的。 第十六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登记后,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输液瓶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产妇胎盘,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告知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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