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 1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docx | 样本-注销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隶属单位决定撤销营业单位。 2.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 3.营业单位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终止营业的情形。 |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核准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准登记。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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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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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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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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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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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综合业务窗口1-12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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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东城街道3号行政中心广场北侧“五馆”大楼工业产品展览厅首层01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1-12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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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326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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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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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3路、9路、12路公交车,到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站点下车,步行50距离到达办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