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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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办理具体条件 |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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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2.受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属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加具核实意见,上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其他记载事项”页面上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认定意见。
经过审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制证与送达。对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实施部门印章,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到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情况在所属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加具核实意见,上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审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其他记载事项”页面上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加具审核认定意见。
经过审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返回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制证与送达。对准予许可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实施部门印章,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到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证件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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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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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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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创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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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口簿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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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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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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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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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业状态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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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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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征地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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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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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刑满释放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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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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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退出现役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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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医院诊断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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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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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员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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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肇庆市四会市广场北路3号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1-9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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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3269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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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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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搭乘3路、12路公交车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50米至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