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四会市交通运输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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