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