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法于2015年修正,实施条例并未及时修正,应依照新药品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处罚):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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