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识等标志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假冒专利,盗版复制的行为的,没收侵权商标和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制造工具,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对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产品的行为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及违法所得,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以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