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