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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