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
日常用语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变更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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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证照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pdf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2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证照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模板.zip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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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需进行书面核查及实地核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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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的功能;(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办理流程
1
收件
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条件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结果回执单;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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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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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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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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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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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内容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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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肇庆市高要区行政服务中心城综执法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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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9.10号住建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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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820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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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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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22路、高要1路、8路、高要2路、203路、高要201路、高要315路专线等,到高要华侨中学站下车,步行100米到达高要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