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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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首次办理)
日常用语
燃气经营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燃气经营许可证 证照 燃气经营许可证模板.zip 燃气经营许可证样例.zip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核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现场情况是否与材料保持一致。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核查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4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
    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
    新建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
    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瓶装液化石油气Ⅲ级供应站除外)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
    燃气设施经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文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7
    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8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
    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0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1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2
    营业执照(A类有限责任公司)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3
    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4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除外)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5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以及气瓶充装许可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7
    燃气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8
    抢险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9
    累计赔付金额每年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1
    燃气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书(首办)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9号高要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9.10号住建窗口

  • 办理地点: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9号高要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9.10号住建窗口

  • 中心电话:

    0758-839327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22路、高要1路、8路、高要2路、203路、高要201路、高要315路专线等,到高要华侨中学站下车,步行100米到达高要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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