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
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15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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