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2 | 营业执照(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jpg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3 | 营业执照副本(H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 证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jpg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审查
1.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8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B1-B10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窗口B区B01-B10窗口
-
中心电话:
0758-231325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六上午9:00-12:00。(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9,22,31,201路车到行政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