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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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 批文 | 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模板.docx | 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样例.docx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集体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4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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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组织专家审查报告,报告编制单位修改完善报告。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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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有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即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018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 展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第三十条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展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收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 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 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肇庆市高新区建设路91号行政服务中心1-23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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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肇庆市高新区建设路91号行政服务中心1-23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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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36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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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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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105、201号到大旺旧车站下车,到站后步行50米到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