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