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