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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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十)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助;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应当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企业或者机构使用外籍劳务人员需经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只能与经批准的企业或者机构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线申办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1)预受理。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资料;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纸质申请材料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后,窗口受理人员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审查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给分管领导作出终审决定。 4.决定。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5.办结。予以批准的,出具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办理结果可自取或快递。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3.审查。审查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给分管领导作出终审决定。
4.决定。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5.办结。予以批准的,出具办理结果;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办理决定书》。办理结果可自取或快递。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1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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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肇庆市行政服务中心B1-B9号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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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231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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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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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乘坐9号,22号,31号,201号公交车到行政服务中心公交车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