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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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第二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第三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 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许可。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许可。
制证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2.不予许可的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肇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1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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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0楼10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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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277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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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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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9路、18路、22路公交车在景泰路站下车,步行至交警支队;或乘坐29路公交车在圣地名轩站下车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