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信宜市水务局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