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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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废水)
日常用语
停止污染物处置设施运转,废水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关于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的批复 批文 生态环境局关于停止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的批复.pdf 生态环境局关于停止集中处置设施运行的批复.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3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水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监管的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其水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的。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自行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办理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补正,但可以补正材料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从补齐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对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批,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4

决定

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 ;2.不准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审批通过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废水)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
    关于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后污染物防治的措施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668-2706029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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