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日常用语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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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自行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办理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补正,但可以补正材料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从补齐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4
决定
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辐射安全许可证 ;2.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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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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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8-270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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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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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