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日常用语
辐射安全许可证新领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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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证照 | 辐射安全许可证(空白).jpg | 辐射安全许可证(示例).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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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实地核查20个工作日。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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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申请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取得经环保部门同意批复;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4)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第十四条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目录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接收;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预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对于申请人自行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办理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补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补正,但可以补正材料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需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不计入审批时限内),从补齐之日起即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并退回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决定
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决定环节的办理结果进行制证。
6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发证,可选择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窗口办理
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无差别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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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西区二楼9-18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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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8-270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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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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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坐3、8、13公交车东汇城站下车向正方向走80米,到达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