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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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依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第一步:申请,由小贷公司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第二步:受理,由县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受理(5个工作日内)和初审,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局; 3·第三部:决定,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1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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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申请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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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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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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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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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经年审的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复印件、企业机读登记资料,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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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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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增资扩股股东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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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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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增资法人股东情况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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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拟增资自然人股东情况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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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资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坡头区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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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湛江市坡头区东城西路奥体中心主场馆正南门一楼行政服务中心2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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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9-395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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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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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48路、43路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