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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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 证照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正本.doc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正本.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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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依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规定列出申请条件规定列出的条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4.专家评审、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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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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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性:1、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2、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材料;3、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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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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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营业性:1、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2、自有民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3、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公安局2A10、2A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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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公安局2A10、2A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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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9-319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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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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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10、20、24、26、34、51、62k、912路到体育北路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或2、2k、2路高峰快线、21、22、43、海田机场专线路到海滨大道会展中心站下车,西行800米或10、11k、11、12、16、23、38、41、44路到人民大道北体育中心站下车,东行700米下车,西行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