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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鹤山市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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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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